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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

作者:公丕祥   更新时间:2020-12-14 10:35   阅读次数:[]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有机组成部分,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体系中居于十分重要的理论地位,有力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创新发展,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进程的最新重大理论成果,开启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历史性飞跃。习近平法治思想内容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体系完整,科学阐述了新的时代条件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系列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推进中国法治现代化提供了行动指南。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是一项开创性的伟大事业,必须坚持正确的方向,沿着正确的道路前进。习近平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如果路走错了,南辕北辙了,那再提什么要求和举措也都没有意义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很显然,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是一个事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性质和方向的重大问题,是一个内涵丰富、底蕴深广、意义深刻的重大论断。因之,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必须遵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指明的方向深入推进。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全面依法治国最根本的保证。习近平深刻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有很多特点和特征,但最本质的特征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最大的国情就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什么是中国特色?这就是中国特色。”因此,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坚持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我们必须牢记,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最大的区别。”在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中,要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当代中国的社会变革进程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鲜明的特色,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根本保障。习近平指出,“制度优势是一个国家的最大优势,制度竞争是国家间最根本的竞争。制度稳则国家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重要制度载体,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基本依托。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就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自信,就必须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

三是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法治实际相结合的历史产物,集中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治国安邦的基本法治理念,是全面依法治国、推进中国法治现代化的指导思想。习近平强调,“我们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问题上的理论成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每一步新发展,都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新飞跃。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大创新发展。推进新时代中国法治现代化,必须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奋力开拓法治中国建设的崭新局面。

抓住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个总抓手

在当代中国,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这一庞大的社会工程的有机组成部分,全面依法治国有其确定的内在目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之中作出进一步的战略部署,强调“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习近平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称之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很多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这个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依法治国各项工作都要围绕这个总抓手来谋划、来推进。”这就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的时代进程进一步确定了战略目标。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个内涵丰富、外延广泛的法治概念,主要是指在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过程中,由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所组成的、反映国家法治运行状态的法治共同体系统。作为法治共同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基本状况,乃是当代中国法治运行状态与机理的“指示器”,往往成为国家法治发展及其现代化的基本评价尺度。因此,习近平强调,“抓住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个总抓手,努力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不断开拓全面依法治国新局面”。

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

在现代社会,法治是社会公平正义原则的集中体现,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制度载体。处于大变革时代的当代中国,必须始终高度关注和重视解决社会公平正义问题。这亦成为法治发展及其现代化面临的一项重大议题。习近平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因此,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基本价值目标,即在于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使之贯穿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在立法工作中,要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在法治政府建设的过程中,行政机关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质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总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牢牢把握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价值追求,这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发展准则的集中体现。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属性。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全面依法治国、推进中国法治现代化的根本目的。习近平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因此,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顺应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新变化,深化法治领域改革,推动法治高质量发展,着力增强法治发展的优质供给,有效满足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新期待新要求。要充分彰显制度的保障作用,加强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建设,健全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保障制度,统筹推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制度安排,不断克服各种有违社会公平正义的现象,着力创造更加公平正义的法治与社会环境。正如习近平所强调的,“不论处在什么发展水平上,制度都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证。我们要通过创新制度安排,努力克服人为因素造成的有违公平正义的现象,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使我们的制度安排更好体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原则”。

(作者系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经理)